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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就餐时电动车被盗,饭店有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1-12 18:47
标题: 就餐时电动车被盗,饭店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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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在县城步行街某饭店出席婚宴就餐时,将电动车停放在饭店门前停车位处,并告知饭店门口保安帮助看管,然后进店内吃饭。就餐后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我与饭店多次交涉赔偿一事,对方均以“停车落锁,丢失自负”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你到饭店就餐,与对方形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在这类消费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吃饭的主消费关系,在主消费关系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车辆停放的附属服务,所以,不管有没有收停车费,饭店都有义务保证消费者停车的安全,在服务期间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饭店在门前设“停车落锁,丢失自负”告示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系无效条款,不能免除其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你到饭店消费,与对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你将电动车交给饭店保管,饭店就对车辆有了法定的保管义务,其应对你电动车的丢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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