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名人事迹为原型的影视剧是影视剧的一个类型,因为人物的知名度、代表性等往往容易受到观众更多的关注。一直以来,引起反响的名人题材电影时有呈现,而影视剧改编的种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比如,京剧研究家齐如山家人要求柏林电影节撤销《梅兰芳》的参赛权;霍元甲后人不满电影《霍元甲》中的灭门情节,状告主演及片方……如何界定“正当的艺术创作”与“侵犯名人名誉权”的界限?名人传记片需要谁的授权?名人后代究竟能否代表先人讨要名誉权?民法典对部分问题进行明确。
●案例
李连杰主演的电影《霍元甲》上映后,片中“霍家被灭门”的情节引起霍氏后人极度不满,认为影片违背史实损害霍元甲形象,于是委托律师状告李连杰及片方,要求影片停映及制片方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影片虽有夸张与虚构之处,但并未对霍元甲有侮辱、诽谤之描写,也未对霍元甲的在世后人构成现实的不利影响,故判令原告败诉。
●法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九十四条)
●专家说法
名人题材电影通常是对在一个领域或一个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人士,根据其原型人物的生平事迹进行改编制作的影视作品。这些人物原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种知名度往往是积极的、健康的,并已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而名人题材类的电影是社会大众了解名人事迹的重要渠道,一旦拍摄的名人题材类电影中含有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内容的,影响名人名誉、荣誉的,不仅会给名人及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也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影视公司在拍摄名人题材电影时,常常处于这种史实、艺术和市场需求的夹缝中,如果没有处理好以上关系,就会产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名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能够延伸一定的财产利益,如果拍摄题材中的名人在世,其人格权被侵害,名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对于已故名人,虽然其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但其延伸出的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将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明确纳入其中。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与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一样,都是我国法律对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但这种延伸保护不是无条件、无期限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有权作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主张权利。同时,该条也规定了权益保护人在主张权利时是有顺位的。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我国注重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英雄烈士不仅是国家的精神坐标,也是民族的不朽脊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延伸保护是无期限的,当发生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时,检察机关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体现了国家保护英雄烈士的坚定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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