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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跳楼自杀致路人受伤或死亡,责任该如何划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1-15 19:57
标题: 跳楼自杀致路人受伤或死亡,责任该如何划定?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11-15 19: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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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楼自杀致路人受伤或死亡,责任该如何划定?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跳楼自杀致路人受伤或死亡,侵害了路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跳楼者作为侵权人,应对路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替代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如果该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先用自己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该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则直接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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