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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兼职外卖员送餐中逆行撞伤人,谁来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1-20 19:07
标题: 兼职外卖员送餐中逆行撞伤人,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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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骑手在送餐中逆行撞伤人,谁来赔偿?平台该不该担责?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外卖骑手系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各地法院类似的判例中,如何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的用工关系成为该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尤其是灵活接单的众包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面临担责困惑。困惑不止于此:骑手自己受了伤,算不算工伤?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如何实现?这个困惑,同样摆在包括网约车司机、闪送员等在内的众多网络平台灵活用工人员面前。

兼职外卖员逆行撞人引赔偿纠纷
  在北京市一中院审判的上述案例中,来京务工的刘某与红花公司签订了《兼职用工合同书》,约定红花公司安排刘某从事外送员工作。刘某在驾驶带有“XX披萨”标志送货箱的电动车时,与郑某相撞,造成郑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刘某因逆行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郑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履行职务行为,遂不追究刘某个人因逆行违反交通法规的责任,而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所在的红花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红花公司担任外送员工作,由该公司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其安排具体工作时间,红花公司为使用“XX披萨”品牌的餐饮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带有“XX披萨”标志,系其在为“XX披萨”送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红花公司应对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红花公司认为与刘某签订的是兼职工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法官助理陈大林表示,该案的焦点在于,外卖平台和兼职外卖员是否构成用工关系,事故发生时外卖员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
  “当前外卖骑手的就业形态主要分为专送和众包两种,专送骑手一般是隶属于配送站的全职骑手,众包骑手为灵活自由抢单的兼职骑手,而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往往集中在后者。”陈大林说,审判实践中,平台普遍会以“与骑手不成立劳动关系”作为不担责的理由。
  陈大林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只要认定平台对外卖员存在事实上的使用关系,外卖员确系执行工作任务,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有平台增加第三方用工主体规避责任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接到过多起来自外卖骑手“谁来担责”的咨询。在他看来,平台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雇主,都不能免责。但实践中,有平台为了规避责任,会刻意增加第三方用工主体,以弱化骑手与平台的直接联系。
  在一起来自外卖骑手的咨询中,杜伟了解到,外卖平台将送餐业务外包给成都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骑手在外卖平台注册,和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交通事故发生后,平台认为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责任。而整个过程中,骑手对“我在为谁干活”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每次我们在普法时都会强调,劳动者一定要有权益保障的意识,要知道用工主体是谁,清楚自己签订的是什么协议。”杜伟说。
  外卖骑手成为“高危职业”背后,外卖平台的工作考核机制不合理、导航给出逆行等违规指令的问题也引发关注。如果骑手在平台的不合理甚至错误指令下出现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平台有没有责任?
  平台的机制设置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强令冒险作业,这不好做统一认定。而如果骑手是按照平台导航给出的路线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根据具体案情分析,个案中也会出现平台承担责任的情况。
  平台系统的设置是否增加了骑手发生意外的风险,没有客观判断标准,司法认定有难度。但平台应该注重管理的规范性,不能放任甚至加剧从业者的职业风险。若为了提高送餐速度,导航给出逆行指示,平台则明显存在过错。

灵活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困境
  在涉及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中,除了造成他人伤害,骑手自身也常常处于危险中。受伤之后,骑手往往面临索赔难题。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标准劳动关系之上,这意味着一部分灵活雇佣中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对兼职的众包骑手,外卖平台一般为其购买商业险,但理赔也存在一定限制。
  去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
  该指导意见还指出,“明确平台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根据意见内容,包括休息权、职业安全健康权、社会保险权等在内的权利都需要得到保障。
  职业安全健康权在其中最具有现实紧迫性。总体而言,多数平台以及从业者应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构成劳动关系,应该将这些平台从业者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而非将他们排斥在劳动法之外,陷入权利保障的困境。
  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平台与从业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存在争议,但从价值层面来看,从业者权利保障的实现仍然是平台用工不可否认的价值选项。只是需要兼顾平台的技术创新与从业者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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