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一家汽修厂将我送修的小车修好后,其负责人未经我许可,即驾车外出办事。其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车被撞,损失达3万余元。面对我索赔,汽修厂以我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我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汽修厂未通知我提车,表明小车仍在维修过程中,损失应由汽修厂承担。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你将车交由汽修厂修理,并没有允许汽修厂修好后可以任意使用,汽修厂负责人未经你许可擅自驾车外出,显然超出了其职责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汽修厂应当承担你小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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