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入职的公司为保证货款回笼,在与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分为底薪+提成,但提成须在销售货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近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尚有3万元提成工资未拿,找公司索要时,公司以对应货款未能全部收清,且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第六条第(三)项则进一步表明“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属于计件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须在销售货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你离职前未能收清的全部货款不影响公司行使催收权。因此,公司拒付你提成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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