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一般都有明确要求,而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日唐某经应聘进入上海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某向该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某大学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5日,唐某与某公司签署一份《任职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作为某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2008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期满后顺延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2日唐某收到某公司的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造假,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某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唐某不服,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某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唐某在求职时向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造假,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法律提示:
实践中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或工作经历证书的情形时有发生。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或资格证书、履历等作出明确要求,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高度关注,劳动者作虚假陈述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此时,并不因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而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权,用人单位不受瑕疵意思表示之拘束的权利仍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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