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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调查天价搬家费 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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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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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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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调查天价搬家费 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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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调查天价搬家费】今年7月份,北京的吴女士遭遇了一件很糟心的事情。事情是这样的...吴女士准备搬家,于是在网上找到一家排行第一的搬家公司,搬家前说好1200元,但是搬完之后却冒出天价人头费。吴女士将搬家的遭遇发在个人网页上,引发网友和相关部门关注。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等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依法批准逮捕。生活中,强迫交易的行为并不少见,那么那么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搬家前说好1200元搬完了冒出天价人头费
今年7月,吴女士准备搬家。她通过百度搜索了词条“北京搬家公司哪家服务最好”,排名第一的是“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公司网站上显示,这是一家正规搬家公司。于是,她和客服取得联系。
消费者吴女士:根据他们的报价,一台车400元,有一个200元的距离费,拆装费都不要钱,合下来两台车1200元左右。
然而搬家当天,两辆车都没在约定的中午时间到达,直到晚上车辆才从搬出地出发。行驶一个多小时到达搬入地,搬家师傅们提出先去吃晚饭,之后才把东西搬上楼。司机提出结账,按照搬家公司的算法,每人300元,工作了7个小时,每个工人2100元。6个工人的人工费近13000元,加上距离费,总计超过18000元。
吴女士说,按照搬家公司员工的计算方式,7小时人工费是从第一辆车到达开始算起,这其中还包括了第二辆车迟到的5个小时,以及工人们出去吃晚饭的时间,这样的收费计算方式让她深感意外也无法接受。然而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员工强硬且充满威慑的态度更让她感到震惊。
消费者吴女士:搬家工人又黑又高,阴着脸也不多话。我怕引起斗殴,我讲道理的过程中,他也丝毫不让步,而且说他不怕警察。双方僵持了近两个小时,最终吴女士还是不得不支付了4000元的搬家费用后,这些搬家的工人才离开。当晚吴女士将搬家的遭遇发在个人网页上,引发关注。
低价揽客坐地起价搬家公司被罚80万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监测到了这一情况并迅速介入,对辖区内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展开了调查。经过调查,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
法律专家认为,搬家公司通过不真实的低价揽客,使消费者对交易的内容、交易的价格和金额形成一种错误的认知或误解。按照《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搬家公司收取的天价搬家费已涉嫌违法。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在其官网上登载的多张展示图片中均有兄弟搬家字样,而这些图片都涉嫌盗用一家名为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官网图片。
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对其作出了警告并处合并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北京四方兄弟搬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强等人依法批准逮捕。法律专家解释说,强迫交易罪中最核心的违法行为就是涉嫌实施了“软暴力”。
生活中,强迫交易的行为并不少见,我们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自愿自主交易,不违背市场理性经济人的意愿进行交易活动,是当今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前提。但是市场上鱼龙混杂,更是有人怀着唯利是图的目的而不顾市场规则的制约,肆意破坏市场秩序。那么,究竟什么是强迫交易行为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强迫交易行为,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手段而实施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明显,这种行为是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强迫其作出交易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强买强卖商品的。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购买者或者出售者的意愿,以高价或者低价进行交易,或者在对方不情愿作交易的情况下强迫要求达成交易行为。这种情况多发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场交易中。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服务,指的是具有正规的营业性服务,比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等。对于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时,这个“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营利性服务的工作,而不能是没从事此类服务的人。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这种情况是在投标或拍卖时多发的,一般是同是竞标人或竞拍者,但一方为了中标或中拍,而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放弃或者配合其行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种情况也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多发的,常常体现为倚强凌弱,通过一定的胁迫手段迫使退出或参加经营活动,同样要求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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