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丈夫因为工伤享受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7个月前,由于工伤复发,我丈夫继续住院治疗。近日,我丈夫因病去世。请问,我丈夫能否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虽你丈夫已经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但鉴于其是工伤复发,因此其在治疗期间仍可以享相应待遇。同时,依法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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