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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借信用卡赚利息,逾期未还谁来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1-24 18:31
标题: 转借信用卡赚利息,逾期未还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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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一女子办理多张信用卡后高利转借他人使用,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信用卡欠款由出借人自行偿还,依法判令出借人杨某返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000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3年3月,被告杨某向原告江西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江西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银行经审批后遂向杨某发放了信用卡。但杨某擅自将信用卡交付其朋友江某使用,并多次逾期。证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15日,杨某尚欠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000余元,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杨某提交了其与江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杨某将包括本案信用卡在内的5张信用卡出借江某使用,累积借款金额6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杨某据此认为江某系信用卡借款实际使用人,请求法院驳回银行对其的诉请。
  法院认为,杨某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原告核发后,经被告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江西银行某支行和被告杨某。偿还主体还是出借人杨某,银行不受借卡人江某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借卡人江某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出借人杨某承担,原告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江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出借人杨某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江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杨某申请信用卡后,违规出借信用卡,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杨某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而原告已依约发放了信用卡及其款项,并无过错。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出借信用卡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由于信用卡持卡凭密码消费的特点,谁持卡凭密码就可刷卡消费,导致信用卡出借现象频现。一旦信用卡借卡人无法返还透支款项,不仅造成出借双方相互扯皮,引发信用卡纠纷诉讼,而且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亟须引起重视。信用卡出借的危害主要有:
  一是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之规定,信用卡出借属违规行为,导致发卡银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损害了发卡行的利益,亦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由相应部门处罚。
  二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偿还的主体还是出借人,银行不受借卡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借卡人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出借人承担。出借人另寻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认定为高利转贷导致利息不被支持,出借人自行承担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损害自身的财产权益。
  三是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给他人,借出去的信用卡如果被恶意透支、多卡透支、异地透支、相互勾结透支等,或者借卡人持卡期间如果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其他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逃其责,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经办法官建议,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控制管理,利用新的科技手段,对信用卡出借行为进行预警,并建立不良持卡人或出借户的“黑名单”信息库,禁止申请办卡。同时,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普法宣传,告知信用卡出借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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