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某小区物业未经业委会同意,在小区空地上私划车位出租给业主收取泊位租金。同时对不签订车位租用协议的业主车辆拒绝放行。业主们迫于无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业主们认为物业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请问,物业可以在小区空地内强行划分车位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住宅小区内空地,应是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对该部分用地既没有使用权,也无法定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迫使业主签署车位租用协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用协议系无效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取的车位租金返还给业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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