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某商场向某木雕工艺公司订购了一批根雕装饰品,要求在装饰品上印刷“庆祝五一”字样,商场收到木雕公司的货物后,发现装饰品上将“五一”印成了“中秋”,木雕公司将该装饰品收回进行了更正,再重新送至商场时,“五一”假期已过半。商场要求木雕公司赔偿,木雕公司称其已采取补救措施不再赔偿。请问,该商场的要求是否合法?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木雕公司将装饰品收回重做,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合同法》同时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以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商场收到木雕公司重做的装饰品时已经错过了一半的假期,给商场造成损失,因此木雕公司应当赔偿商场因其瑕疵履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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