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半年前,我儿子因应聘时所带资金被骗,自觉无脸见人,为解决吃饭问题,先后七八次在两家商场盗窃了价值共500余元的食品,并曾经受到公安机关的警告处分。近日我儿子被法院判处刑罚和罚金。请问,我儿子偷拿食物的总金额不足600元,怎么也构成犯罪?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三条分别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你儿子曾因偷拿食物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警告处罚,尽管其盗窃食物的价值不到600元,但因你儿子在短时间内行窃七八次,当属“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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