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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法典对于提存物的规定是怎样的?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1-30 19:28
标题: 民法典对于提存物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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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要按约定清偿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接受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那么民法典对于债务人提存物的规定是如何的?

一、民法典对于提存物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存标的物,并且通知债权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下,可以提存标的物,提存标的物后要通知债权人,提存标的物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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