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和原公司签的合同中有一项条款,即在离职两年内,不能去和现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任职。现在我已从该公司辞职,目前正在寻找新的工作。就此我向之前已离职去同行业公司的前同事作了咨询,他们都说该条款没有任何效力,因为公司并未就此给我们补偿,即便公司诉至法院也不会支持。请问,情况是像他们说的那样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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