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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和员工聚餐受伤,算工伤,这点要清楚!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3-28 18:25
标题: 和员工聚餐受伤,算工伤,这点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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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那么,公司组织的年会聚餐是否属于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行为,员工在这种场合下摔伤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张某是某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聚餐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在这之后张某依然照常与部分同事去往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当地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张某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下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其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只好求助律师。

 【小编评析】
  我们认为,当地人保局对张某受伤一事的认定并无不妥,理由如下:

  张某作为该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张某确实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人保局依据所取得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因此,公司认为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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