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们公司的十几位同事自行组织了一个篮球队。10月的一天下午,我和林某等人通过球友群相约一起打比赛。打球过程中,在林某进攻、我防守、双方互相对抗时发生了肢体的碰撞,林某受伤倒地。经医院诊断,林某韧带撕裂,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林某构成十级伤残。林某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一半。请问,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款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本案中,有守有攻、对抗激烈是篮球运动的基本特征。因此,你对林某受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林某无权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原则上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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