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业主徐某在小区家门口绿化带内私自种植蔬菜,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决定重新栽种花草树木,但徐某阻碍物业工作人员种植。请问,对此应当怎么办?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小区绿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属于小区业主,因此徐某在小区门口“圈地种菜”,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依法小区业委会或小区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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