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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夫妻一方如何有效避免“被负债”?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3 18:37
标题: 夫妻一方如何有效避免“被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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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山泉与吕蔻蔻结婚多年,刘山泉痴迷炒股,多年来即使亏损严重,也心甘情愿追加投资。在婚姻存续期间,刘山泉还向自己的发小陈新国借款30万元用于炒股,并以个人名义向陈新国出具了借条。由于长期沉迷股市无暇照顾家庭,导致家庭不和睦,和妻子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此后,刘山泉炒股连连失利,以至于举债的30万元借款不能如期偿还。陈新国多次讨要无果,认为刘山泉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自己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要求刘山泉与吕蔻蔻共同偿还。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江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
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俗称“共债共签”
       二是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为家庭购买家具、生活用品所欠的货款
       三是债权人,也就是陈新国,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能够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除此之外,夫妻因共同侵权、被监护人侵权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只要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要件,债权人就无权要求未举债一方共同偿还。
       在上述案例中,刘山泉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但30万元的借款数额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事实上刘山泉是为炒股而举债,所以不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陈新国如无法证明30万元是用于刘山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举债,则无权要求吕蔻蔻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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