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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成都确诊女子隐私泄露,泄露他人隐私应承担什么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8 18:32
标题: 成都确诊女子隐私泄露,泄露他人隐私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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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本土最近发现了三起确诊病例,其中有一个女孩子的移动轨迹公开之后,网友对这名女孩子进行人肉,没多久个人信息就被暴露,想问下这种泄露他人隐私应承担什么责任?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今天,成都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患者赵某的个人信息在微博和一些微信群中遭到疯传,对此,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表示,针对“病例赵某个人隐私疑被泄露”一事,公安已介入调查。
       首先不管这个女孩去了哪些地方,人肉并且泄露他人隐私的事情,是违法的。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简单地来说,像这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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