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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下明白:到底如何优先清偿债务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4-4 09:25
标题: 这下明白:到底如何优先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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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制网综合:现实生活中,有债务人借了多个债权人的钱开公司。例如:黄生借了张三100万,李四200万,王五300万。假如黄生的公司经营不善破产,面临债务纠纷该先还谁的钱呢?


许多人存在着“先来后到”的理念,认为谁的“欠条”上写的还款日期早,就先还谁的。但是这种理念在法院诉讼上行不通,债务清偿并不都是以时间顺序来安排的,哪怕你先取得法律生效文书,也并非比后取得法律生效文书的有优先清偿债务的权利。


一,先申请强制执行,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当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些老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你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律条例有规定: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充足,能还清所有债权,那么首先对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债务人的房产、冻结资金等等),就享有优先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还清所有债权,那么就会采用债权所占比例,平均分配的原则。比如:黄生借了张三100万,李四200万,王五300万。但是他所冻结的财产只有100万,那么就按照:1:2:3的比例分配。


二,先申请财产的保全,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法律上有个名词叫“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判决生效,债务人有足够的钱来执行偿还义务;或者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如:老赖想暗度陈仓,把破产公司的钱财转移到自己的裤腰带里,于是搞低价设备转让,把100万的设备10万元卖出去。你申请了这个“财产保全”,就可以替代老赖的位置,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能直接撤销掉这笔损害自己债权的买卖。


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而你先申请了这个制度,在司法操作上面你就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强制执行”不同,不必等到法律判决书生效,只需一起诉就可以申请。


但这种情况也有限制,要确保在债务人财产充足的情况下,你才享有优先权。如果财产不够偿还债务,那你将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债权比例,平均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有债权人会说:申请了财产的保全,都不一定有优先清偿的权利,那么我还浪费钱去申请干嘛?千万不要觉得吃亏,这个是预防老赖转移财产的有效措施,如果判决生效,老赖没钱偿还,岂不是更亏吗?万事可以商量,你可以私下和多个债权人讨论这笔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


三,优先债权比普通债权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上述提到的是普通债权,要想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限制较多。而法律上有种“优先债权”,它们无需限制或者限制较少。那么优先债权属于哪种情况呢?


首先是: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担保的债权有三种表现形式:1,抵押权  2,质押权  3,留置权。


抵押权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合同时,债务人用“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来抵押担保,债权人不可以转移占有。
质押权指的是:有第三方用自己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证书)帮债务人做质押,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时,你就有权用第三方的财产获得清偿。
留置权指的是:债权人占有着债务人的财产(只能是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将动产折价或拍卖,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质押权好区分,就是用第三人的动产和权利来质押。但是抵押权和质押权就有点不好区分。
两者的通俗区别是:抵押权的财产不可以转移占有,而留置权可以被债权人占有,甚至拍卖。抵押权可以用房子、车子、金钱担保,但是留置权不能用房子这种不动产担保,仅限于车子、金钱等动产。

债权有了这三个担保,法院将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后会优先清偿你的,剩余钱财清偿其他债权人。但是“担保的债权”只是相比民间借贷的“普通债权”有优先权,遇到这几个“优先债权”还是会在清偿顺序上退让。
1,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税款要优先清偿,确保国家利益。
2,破产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费用,要优先清偿,毕竟人民利益大于一切。
3,申请破产程序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请破产管理员,审计人员的工资。毕竟申请私人企业破产的费用,不能归于政府税收。所以破产公司先交清破产费用,才讨论普通债权人的财产分配。


除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有担保的债权还会落后于几个特殊群体的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
2,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船舶和民用航空器都是指属于国家管辖,有事业编制的机构,要确保在编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险。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可以是私营业主,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多数和建设工程有关,所以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工程承包人具有优先权,确保工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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