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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应该怎么计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10 18:26
标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应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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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那么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应该怎么计算?
  停工留薪期在职工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计算。我国的停工留薪期规定在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中;
  规定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存在着上限约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若是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不能超过24个月。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工伤职工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是否应该延长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进行确认。
  同时也应了解到,各地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也不尽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形式:
  (1)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是否延长及延长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由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单位有异议时,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职工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如果不提出申请,则视为同意延长。
  (3)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如果对确认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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