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医院接受整形时,因手术、用药不当,导致有毁容危险,医院为挽回名誉,未经我同意从外地聘请一名专家补救,直到结算医疗费用时,多出了一项专家出诊费,我才得知原委。请问,我能否拒绝支付这笔专家出诊费?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据你的讲述,医院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有可能毁容的情况,未经你同意和告诉你诊治方案,外请专家,侵犯了你的知情权,无权向你收取“专家出诊费”。同时你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中,也没有要求或委托其请专家诊治,对医院单方借助专家力量产生的费用,应由医院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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