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也比较容易引起纠纷。
案情简介:
康某于2020年5月7日入职A公司,任文秘一职。因为和同事发生口角,康某当月12日便提出离职,并于次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办理完手续后,康某于当天下午5点左右离开A公司,但不幸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拉石头的货车撞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并且认定交通事故的地点是A公司与康某住所的必经之路。事故发生后,康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予以认定为工伤。A公司不服,遂提起了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规定,事故当日,康某虽然已经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分界点,A公司还未正式办结向其出具离职证明等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续,应理解为是当天工作的组成部分。故应当认定康某在离开A公司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之后其离开A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康某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提示: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