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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都有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14 19:48
标题: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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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那么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都有什么,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
  债权申报的特别的情形有:
  1、职工债权;2、利息请求权;3、待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不同情况处理方法:
  (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受理并审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不享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但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以依照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2)债权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的,可以受理申报并审查,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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