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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驾校聘用无资质教练教学致1死3伤!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15 18:23
标题: 驾校聘用无资质教练教学致1死3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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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民严某到驾校学车,没想到在练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某才得知,指导自己练车的教练竟然没有教学资格。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9年10月的一天,严某和其他三名学员在教练秦某的陪同下,开驾校教练车上路练车。其间,严某驾驶教练车沿着米东区某路行驶,很快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见对向的红绿灯未显示,严某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继续开车向前,不料与横向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撞到了一起。
       这一事故不但造成车辆损失严重,还致使后排中间的学员当场死亡,严某和另外两名学员轻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查实,事发时,该教练车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驾驶培训路线行驶;在路口信号灯不明的状况下,秦某未及时指导严某停车瞭望,导致与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交警部门查实,秦某不具备教练员资格,其所属驾校的校长张某在明知秦某不具备教练员资格的情况下聘用并指示秦某从事教练员教学培训工作。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货车左侧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货车司机刘某负次要责任,严某无责任。
       今年7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不具备教练员资格,在指导学员参加培训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他人驾驶的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身为驾校管理者,明知秦某不具备教练员资格,仍聘用并指示秦某从事教练员教学培训工作,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事发后,二人均自首,驾校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预付部分赔偿款等情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秦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不仅限于驾驶肇事车辆的人员,非驾驶员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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