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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能否要求赔偿差额损失?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21 18:50
标题: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能否要求赔偿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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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遭遇工伤后,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发现补助金是按照我月工资的50%发放,经查询方知公司在以月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时,私自将我的月工资减少了一半。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差额?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指出:“缴纳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实际缴费基数低于应缴费工资,使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减少,公司应依法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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