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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家用劣质品做奖品,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更换?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25 22:10
标题: 商家用劣质品做奖品,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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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在一家超市购物后,依据其广告参加免费抽奖,获得一床电热毯。回家使用后发现问题。找到超市,超市承认了系劣质产品,但却以奖品是非卖品为由拒绝更换。请问,超市可以拒绝更换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超市不得拒绝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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