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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热议 “问题孩子”怎么矫治教育?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25 22:18
标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热议 “问题孩子”怎么矫治教育?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坚持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思路,推动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统筹衔接,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
审议中,与会人员就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区分、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如何更好地开展矫治教育等问题展开热议。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草案中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两种情况,应该进一步厘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这两组概念。
针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非常必要,这也是社会公众的期盼。应进一步区分“专门矫治教育”与“专门教育”的不同性质,前者为司法机关管理的矫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以强制管理为主,思想、文化教育为辅;后者为教育部门管理的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以教育挽救为主,严格管理作为辅助。
相关部门应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发挥怎样的职能作用?一些与会人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建议修订草案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明确“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而不是限定为仅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监督。
建议将可以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部门从公安机关扩大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合作联动。
修订草案中关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其所作出的评估决定的法律性质也不明确。建议增加地方各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规定,并增加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意见的纠错机制及不服从评估意见的救济途径。
一些与会人员关心,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后,能否顺利回归正常的教育环境。
草案明确,专门学校应“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很多行为和心理出现偏差的孩子得到矫治回归正常学校后,只要学习跟得上,就能健康成长。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义务教育,并按照未成年人的意愿继续提供高中阶段普通教育或者职业教育。”
同时还建议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第三方力量,为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的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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