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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直接变卖?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27 21:55
标题: 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直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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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在出借借款时,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而质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质权成立后,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押权,民法典中债权人能不能将质押物直接变卖?

一、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直接变卖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和出质人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变更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区别
       质押物和抵押物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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