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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宅基地买卖公证了是否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27 21:59
标题: 宅基地买卖公证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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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对于中国人来说意义是很重大的,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土地都是人民赖以生存的根基,有土地就有粮食,人民就有吃的。现在社会,还是有很多人在农村进行宅基地的买卖交易,那么宅基地买卖公证了是否有效呢?

一、宅基地买卖公证了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买卖是不合法的,我国的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只有承包制度。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管理权。《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不是个人的,是大家的,是公有的,个人当然就不能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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