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生育一男孩小强。后张某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强由张某抚养,妻子李某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张某将5岁的儿子交给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在外地打工。小强在祖父母家生活期间,其母亲李某曾前往探望,但祖父母多次拒绝其母亲的探望要求。于是李某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请问能否将小强的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不能将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但祖父母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祖父母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权利义务主体。《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所指的另一方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本案中的父亲张某有协助的义务。而其他人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主体,故李某申请执行,张某应为被执行人。
祖父母应负的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属于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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