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补偿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四)》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竞业限制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您还可以要求其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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