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标题: 高空坠物的责任方如何确认?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0-12-31 19:50
标题: 高空坠物的责任方如何确认?
(, 下载次数: 27)

    高空坠物致损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那么高空坠物的责任方如何确认,高空抛物责任主体怎么确定?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找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的优势:
  1、给付能力强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许多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系集团公司中母子公司的关系,背靠房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具备更强的给付能力,更能为被侵权人的诉求“买单”。
  2、无需列过多被告,简化起诉
  高空坠物侵权中存在着存在多样的情况,如:使用人并非业主,而是承租人;坠落物为共有物等等。
  在此情况下,原告要确认所有人、使用人的身份较为困难,需诉的被告过多。若直接以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被告,简化了起诉,减轻了原告的负担。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欢迎光临 大同法制网 (http://www.dtfz.net/)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