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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起哄怂恿女子跳桥围观者被拘 用法律挽回人性!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 20:50
标题: 起哄怂恿女子跳桥围观者被拘 用法律挽回人性!
围观、起哄、怂恿,严重刺激了死者,这种言论早已经超出了言论表达的边界,可被认为是一种构成治安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
6月20日,甘肃庆阳一名年轻女子坐在百货大楼8楼的边缘企图自杀,在生命挣扎的最后4个小时里,上演了一幕人性丑陋的活报剧。楼下围观者不断怂恿女孩自杀,有的大喊“怎么还不跳”“从一点多跳到六点”。一些人还录制了小视频在网上传播,有的索性开启直播,疯狂吸粉。
最终,女孩跳楼轻生。据当地警方的通报,一些起哄者及发布视频者已被拘留,警方目前还在继续摸排。
女孩自杀了,“心满意足”的看客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怂恿是否构成杀人罪?以生命为代价的直播,会是一场廉价的“互联网爆米花”吗?
看客怂恿的法律后果,可大可小,需要做具体事实和法律分析。在刑法理论中有“教唆”的概念,如果看客只是“怂恿”已有自杀决心的人自杀,一般只是强化自杀者的决意,很少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自杀者属于缺乏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即使怂恿者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要承担行政责任,以及,死者亲属可以要求其对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法律的兜底性条款。此案中当场观众的各种叫好、拍手鼓掌、不耐烦的起哄,若当时严重刺激了自杀者,那么,这种言论就已经超出了言论表达的边界,其危害程度与该法26条所列举的“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可被认为是一种构成治安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依法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一些起哄者、视频发布者,于法有据。
当然,因为法律的谦抑原则,那些在快手上直播自杀的人、在朋友圈里不耐烦地喊“123快跳”的人,很难全部得到严惩。但是,公然地大规模怂恿他人去自杀,在社交媒体上肆意侮辱自杀者,这种网络暴戾的社会危害一点都不亚于直接剥夺他人生命。对这种挑战社会底线的行为,法律也必须亮明态度,发挥法律在保卫社会秩序中的职能。
在之前的自杀个案中,围观者伺机起哄的情况很多,但是鲜有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的,这形成了可怕的“破窗效应”,使围观事件成为人性阴暗的曝光窗口。对于挣扎在生死边缘的人无情地推上一把,如果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人性何以挽救?这次甘肃警方拘留部分“无耻看客”,是用法律挽回人性,在线上线下树立了人性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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