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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宠物店内爱犬被咬身亡,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 20:54
标题: 宠物店内爱犬被咬身亡,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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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6日,经过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宠物店一次性赔偿泰迪犬主人陈某1万元,并书面致歉。“本人郑重承诺,此次案件所收到的赔偿费用,本人将全部捐赠至慈善机构,诉讼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也将由本人个人承担,不在赔偿费用中扣除”。在案件审理期间,泰迪犬主人称要将此次获赔的钱款全部捐赠,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对饲养宠物及宠物发生意外后关于精神损失部分进行立法。

相遇:小美人成为家庭一份子
       2013年6月,陈某的女儿购买了一只茶杯泰迪犬,并取名叫“小美人”,小泰迪身材短小,红棕色毛发,十分可爱。更巧的是,这只小泰迪出生日期和陈某的女儿生日是同一天,更让陈某一家人觉得小美人是上天送给他们的礼物,大家都对她关爱备至。2016年2月,小美人还诞下几只可爱的小狗,一家人更是喜不自胜,对小美人百般呵护和疼爱,买最好的狗粮给她吃,经常带她去宠物店做洗护和修剪。一转眼已经在陈某家生活了八年,陈某一家对小美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陈某的女儿手机里全是小美人从小到大的照片和视频,对陈某而言,小美人是他的另一个“小女儿”,是这个大家庭的一份子。

噩梦:小美人命丧宠物店
       2020年9月12日,陈某将爱犬小美人送到宠物店进行日常的洗护和修剪便回去吃午饭,陈某吃完午饭后便去接小美人回家,在宠物店内等了十分钟,店员仍然没有将小美人送下楼,后接到店主电话说小美人被送到了医院抢救,但是抢救无效已经死亡。陈某悲愤不已,他实在想不通好好的小美人怎么就突然去世了。店主告知陈某因宠物店店员看管不到位,导致其他客人寄放的大型犬阿拉斯加将小美人活活咬死。宠物医院出具的《急救死亡证明》载明:“送本院时口部大量血迹,右眼突出,头部和后肢有外伤,送本院时心跳微弱,呼吸不明显,瞳孔无回缩反应,经过本院抢救无效死亡,确定无心跳后告知死亡。”尽管有万般不舍,陈某为了让爱犬早日入土为安,于9月14日在宠物服务中心火化并安葬了“小美人”。
       “我难以想象她在被大狗咬上脖子的那一瞬间该是多么无助、惊恐和绝望啊!自责,痛心,愤恨!无法用语言来形容我写下这些文字时内心的情绪!小美人的存在,就是我们的家人,我们一直都很依赖她,依赖她的眼睛里、世界里,只有我们……依赖她早已把我们当成了爸爸妈妈,当成了她可以撒娇的避风港……”陈某在提交给法庭的材料中如是写道,陈某还说他的女儿得知这个消息后嗓子都哭哑了,为了处理这件事情两三天没有睡觉,这个噩耗让他们全家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对簿公堂:是否存在精神损失费为案件争议焦点
       为此,陈某起诉至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财产损失包括购买宠物费用3万元,丧葬费2000元,狗粮费用420元,剖腹产费用1400元,疫苗接种等医疗费1600元,洗澡美容费用3155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费等,其中财产损失被告宠物店在庭审中表达了对陈某诚挚的歉意,对泰迪犬“小美人”的死亡深表遗憾,愿意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是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不同意支付。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领养或者购买宠物作为陪伴,追求精神的寄托,如今宠物对于家庭的意义早已不是一个动物那么简单,而是朋友,是伙伴,是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异议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关于饲养人就宠物死亡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但还需要严格限制。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应当从人对宠物所给予的感情和依托宠物所形成的人格利益来分析确认。本案,宠物狗的死亡给饲养者陈某一家带来极大的悲痛,经过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宠物店一次性赔偿陈某1万元,并出具书面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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