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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驾校教练酒驾被查 驾照没了 “饭碗”丢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5 20:15
标题: 驾校教练酒驾被查 驾照没了 “饭碗”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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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结一起驾校教练酒后驾驶教练车上路行驶违法案件,由于教练车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车,涉事教练被吊销驾驶证。
  当晚,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宣天公路(白云路口路段)设立卡点开展夜查酒驾整治。20时许,一辆教练车向查缉点驶来,民警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车停稳后,一股浓浓的酒精味扑面而来。民警初步判断该车驾驶人有酒驾嫌疑,遂准备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该名驾驶人态度强硬不予配合,民警多次警告后其仍拒绝接受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后经鉴定机构对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7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在证据面前,该名教练对其饮酒后驾驶教练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了他的A2类驾驶证,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并处罚款5000元,他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该名教练已被行政拘留。

  法规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当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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