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一楼,楼上业主在距楼4米左右的地方建了一座高约2.8米的砖房,严重影响了我家的采光、通风和通行,妨碍了我的正常生活。据我了解,砖房没有任何手续,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倘若楼上业主所建砖房系未经批准私自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此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建议你到相关行政机关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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