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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路上出事故,交强险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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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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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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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路上出事故,交强险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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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机动车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但有时候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比如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砂石路等机耕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应否赔偿?
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交通事故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摆某与欧某二人搭档多年,一起从事运输行业。2015年8月5日,摆某与欧某各自驾驶自己的车辆在五家渠103团六连拉番茄。二人在番茄地装番茄过程中,因欧某驾驶的车辆刹车管漏气,欧某将车停放在番茄地边一条七八米宽的土路上。摆某爬到欧某的车辆底部检查漏气问题时,欧某上车起步行驶车辆,摆某躲避不及左足部被压伤。事发后,欧某向交警部门报警,但交警部门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而未出警。欧某将摆某送往昌吉州中医院,摆某住院治疗13天,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骨折筋伤,气滞血瘀,之后转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97天。2016年10月13日,经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摆某两处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
后因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摆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将欧某、昌吉市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9658.71元。
庭审中,被告欧某辩称:事故发生时摆某与欧某在103团装番茄,两人说话时,欧某突然往前挪车,摆某不知什么原因倒在欧某车下。摆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的合理部分由摆某和欧某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责任。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人驾驶车辆时无故倒在车下应承担70%的责任。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为意外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原告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欧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驳回原告对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发生事故时不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本案事故虽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但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昌吉市法院查明摆某未取得车辆修理资质。欧某驾驶的货车实际所有权人为欧某,该车挂靠在昌吉市某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院认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本次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是发生在田间地头的空地,是意外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一般认为,较为常见的可能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包括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地市巷弄或村间路,用于田间耕作的机耕路。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是两块农田中间的机耕路,七八米宽,车辆可以自由通行,应当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地方”,欧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致摆某受伤,受害人相对事故车辆为“第三人”,故该起事故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摆某的合理损失应适用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赔付。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本次事故商业三者险应否赔付?因本案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购买商业三者险之前,不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原告摆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虽有多年驾驶经验,但并非修理车辆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车辆修理资质。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与被告欧某在车旁边聊天时说到刹车管有问题,但是欧某并未指使原告去修刹车管,原告去修车时也未给欧某说明,从而导致欧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压伤原告,因此原告对其损害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欧某与原告搭档多年,在本次事故发生前二人已经谈到车辆存在问题,原告检查车辆时欧某突然上车起步,致使原告躲避不及被压伤,被告欧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受伤负有过错责任。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欧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
综合以上情节,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摆某120000元,被告欧某赔偿原告67610元,被告昌吉市某运输公司对被告欧某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并且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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