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女士与家政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为蒋女士介绍服务对象,成功后,蒋女士支付2000元中介费。公司安排其与雇主黄女士见面后,双方都很满意。为逃避支付中介费,蒋女士表面表示拒绝,却私下与其签订协议。请问,邓女士能够逃避付费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蒋女士已与黄女士达成协议,意味着不管该协议当时是否绕开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均已促成合同成立,蒋女士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构成违约。而该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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