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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密费能否替代竞业限制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13 16:18
标题: 保密费能否替代竞业限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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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原在某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我负有保密义务,每月领取保密费;离职后2年内不得进入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技术服务,如违反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3个月前我在合同到期后离职,因身负竞业限制义务,我放弃了其他公司的高薪聘请,可某公司却拒绝给我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说已支付的保密费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保密费是在职期间领取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则是在离职后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付的,二者是两回事。

  某公司仅约定了你有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经济补偿,是不合法的。因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且有3个月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和第8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也可诉请法院判决解除你的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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