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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过程中债权债务可以互相冲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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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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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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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过程中债权债务可以互相冲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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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那么破产过程中债权债务能否互相冲抵,债权债务可以互相冲抵吗?
可以互相充抵。
一、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
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二、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
1、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
2、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从债权债务抵消法定条件可以看出:
一、双方互负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必须合法存在,不法债权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给付必须种类相同。若双方抵消的债务标的物内容可以不同,在抵消过程中必然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实践中常用以抵消的多为货币或者实物,若种类相同品质不同时,品质较高与品质较差的进行抵消时,被抵消人愿意且对其并无不利的话,应当允许。但如一方或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是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消特定物债权时,更是不允许。
三、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相互抵消的债务应均已届清偿期,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同于强制债务人在债务未到期前清偿债务。但是若债务人主张以自己为届清偿期的债务与相对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进行抵消的,可认为是其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应当允许。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需为可抵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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