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不慎在散步时摔伤。医院要求我住院观察、治疗15天。我随即向公司提交了诊断证明和请假条。可公司以我受伤耽误工作,加之劳动合同的剩余时间不足半个月为由,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因私事受伤同样受医疗期保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如果公司依然解聘你,则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担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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