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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男子竟让女友“顶包”如何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16 22:53
标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男子竟让女友“顶包”如何处罚?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16 22: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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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7月12日4时8分左右,被告人凌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闽AC××××号牌小型面包车沿福州市鼓楼区公益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公益路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警大队路段时,因过度疲劳未注意路况,与迎面行走的被害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害及被害人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凌某打电话通知其母,让其母叫来自己的女友黄某,并未离开案发现场。在与其母、女友等候120急救车辆抵达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凌某记起自己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就让其女友“顶包”报警,黄某报警称系自己驾车撞倒被害人。公安民警抵达案发现场后,见黄某神情紧张且无法复述案发情况,将被告人凌某与黄某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经民警教育,被告人凌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疲劳驾驶撞倒被害人林某、指使黄某“顶包”报警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犯罪事实。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害人林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普法分析】
       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驾照到期未更换,驾驶未年检的汽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被告人凌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凌某让其女友顶包的行为并不够成逃逸,凌某为逃避交通肇事和无证驾驶带来的法律责任,指使自己的女友黄某“顶包”报警,冒充肇事者,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就其客观表现而言,被告人凌某在肇事后,虽然曾冒充乘车者而非肇事者,但被告人凌某一直未离开犯罪现场,并且积极拨打急救电话与报警电话对被害人林某进行施救,其在客观上并不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凌某让女友顶包的行为不够成逃逸。

【法院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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