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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诉讼证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17 19:29
标题: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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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诉讼证据?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偷拍、偷录的行为定性很宽泛,而是否属于法律中侵犯他人隐私和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取决于你偷拍偷录的地点。例如酒店房间安装的隐秘摄像头、他人住所偷安的摄像头等个人隐私场所拍摄的,是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
       同样,如果是我和他人打电话,我自己录音,是不侵犯隐私的,因为我是对话的参与人;而我偷录另外两人的对话,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因此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诉讼证据需要综合行为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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