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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父亲因故身亡,未出生的胎儿有无继承权?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19 18:15
标题: 父亲因故身亡,未出生的胎儿有无继承权?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19 18: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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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问: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叶水荣(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胎儿有继承权。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从出生开始,自然人就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在出生以前,自然人还处于胎儿时期的时候,能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呢?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说明自然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的时间提前了,从出生时提前到了胎儿时期。同时,本条对两种情形作出了区别。一个是胎儿不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仅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
  其实,胎儿在日常生活中会很当然地享有某些利益,例如本案中的情况。以往的态度是不承认这些利益,或者是将其局限于民事利益而不是民事权利的范围,毕竟“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一项原则性规定。现在民法典第16条明确胎儿也能够享有某些民事权利。以民法典第1155条为例,其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结合民法典第16条来说,胎儿享有继承权。另一个是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视为就相当于“等于”的意思,不同于自然人自出生起就当然地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还有一个是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就是胎儿娩出时可能为死体。一旦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第16条所保护的利益也便失去了事实基础,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故其已经取得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本案中父亲被撞后,胎儿的抚养权利受到损害,母亲可依据民法典第16条请求肇事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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