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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人银行挟持客户,要挟钱,该定什么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5-3 16:46
标题: 某人银行挟持客户,要挟钱,该定什么罪?
某人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成立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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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指出: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本案中,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其目的并不是要侵犯王某的人身自由,而是要以立即杀害王某相要挟当场获得财物。对于这种当场挟持他人,要求其他在场的人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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