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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九旬老太扶路边电瓶车休息摔倒骨折,家属要求车主赔钱合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2 18:35
标题: 九旬老太扶路边电瓶车休息摔倒骨折,家属要求车主赔钱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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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这样一则报道引发网友热议。浙江一九旬老太因为走路走累了,于是就想扶着停在路边的电瓶车休息一下。结果没想到刚扶上,电瓶车就倒了,老太也随即摔倒在地。
       这一摔导致老太右腿骨折,医药费一共花费4万多元。对于这笔费用,老太家属表示应由电瓶车车主来负责承担——一方面由于电瓶车没有停在专门的停放位置,而是随意停在路边,另一方面由于电瓶车没有停稳,导致老太扶了一下便摔倒了。
       对此电瓶车车主表示“冤枉”,认为自己停放车辆的位置并没有影响路人正常通行,其次也是老太自己主动过来扶车,其摔倒与车辆停放并无关系。
       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双方责任承担问题应如何分析解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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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真的诉诸法庭,停车位置可能成为定责关键
       本案中,客观事实并不复杂:老太因为扶了停在路边的电瓶车,不慎摔倒在地。
       所以,划定侵权责任有无以及大小的关键是各方的“主观过错”——
       (1)首先是老太,事件中老太主动去扶停在路边的车辆,人车一起摔倒(而不是车辆倒下碰到路过的老太导致其摔倒)——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摔倒骨折”的结果,自身显然存在重大过失;
       (2)其次是车主和物业,两者是否承担过错责任,车辆停放的位置可能会是关键——根据报道来看,车辆停放在小区内:
       ①那么如果车主停放车辆的位置,是小区物业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禁停”的位置,或者明显放置不当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通过的地方——此时基于公众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根据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存在车辆管理失职的地方,那么小区物业作为管理人可能将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物业如果因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害赔偿后,也可以在损失承担范围内向第三人(车主)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这一点其实是有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从这个案子看,老人主动扶车摔倒这件事,从这一点看要追究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于情理很牵强,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认为也过分苛求了(扩大了)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但是实践中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以此判定物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是不管怎么说,就算要定则,那这个责任承担比例不应过分扩大。
       ②如果车辆停放位置,并不是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禁停”的位置,或者明显放置不当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通过的地方——此时电瓶车停放位置与老太扶车摔倒的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车主和物业都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老太对扶车行为导致的摔倒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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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比此前一个相似案例
       不知大家是否记得去年一个侵权纠纷案件:
       北京西客站,一女子在进站口闸机处逆行时,被另一旅客的行李箱绊倒,经过15天治疗后不幸离世。该女子家属认为行李箱的主人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62万余元。
       最终,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女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中,法院认定行李箱主人无责的关键在于:在火车站正常拖拉行李箱的行为,是正常行为,并不是危险行为或过错行为,也不是一般能预见的可能对他人产生伤害的行为。
       所以,虽然事件中女子确实是因为被行李箱绊倒身亡,但是这一损害结果与行李箱位置和主人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回到上述事件,不管怎么说,毕竟不是电瓶车主撞倒老人,而是老人主动扶车摔倒,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这件事情上老人自身肯定是主要过错方,也当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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