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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级到十级工伤或职业病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待遇有哪些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    时间: 2021-1-22 18:53
标题: 一级到十级工伤或职业病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待遇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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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一级至十级,工伤保险待遇有多哪些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等级越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越高,除此之外,劳动关系也有所差别。
       职工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五级、六级,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受伤七级至十级,单位和员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每个地区不一样,因工致残五级至十级,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部分地区可以拿到,部分地区是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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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情加重,能否要求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杨某自1983年起就在某煤矿从事与煤尘接触的井下生产工作。
       2011年2月,杨某因患尘肺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领取了一次性伤残待遇。
       2016年12月,杨某办理退休手续,自2017年1月起领取退休金,办理退休前杨某进行了体检。
       2017年3月4日,杨某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二期,2017年7月,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伤残。
       杨某向社保局申请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重新核算退休工资,社保局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答复不予办理。
       2017年12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社保局支付七级伤残与四级伤残待遇差额131997.54元,补足退休工资与四级伤残津贴差额每月5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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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伤残,但杨某已办理退休手续,故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社保局根据杨某已退休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涉案答复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时发现其两肺间质纹理增重,疑似尘肺加重,并先后进行两次职业病升级医学复查。
       医院于2017年3月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杨某达到“煤工尘肺二期”,故首次复查至确诊为“煤工尘肺二期”期间系杨某的职业病诊断期。
       杨某于2016年12月虽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职业病升级工伤待遇仍处于待定状态,职工在退休前因患职业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受非职工原因的职业病诊断期间而受到影响。
       社保局向杨某答复不予重新核算退休工资,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未体现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社保局核定杨某的伤残津贴并补足与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立法本意是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际审理判决中也会更加偏向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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