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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汽车质量有问题,如何打官司?(上)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同法制网    时间: 2020-5-3 17:49
标题: 汽车质量有问题,如何打官司?(上)
谁买车都不是为了打官司,但是为了“万一”遇到了不顺心的车,迫不得已打官司、能够顺利地为自己讨回公道,您从提车的时候就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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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在接车的时候,经销商要向您要明示几样东西:
1、发票,您肯定不会落下,但您更要注意经销商是否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您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2、您要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3、经销商需要向您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4、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5、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6、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7、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除此之外,您还应当与销售者签订书面的“购车合同”。

敲黑板:一定要与经销商签“购车合同”!
不少用户要打官司了,才发现——没有和经销商签购车合同。没有购车合同,买车时经销商跟您承诺什么都是“空无口凭”。
用户:汽车有质量是不是得去告厂家?车是他们生产的,应该厂家负责,对不对?
王娜娜:根据《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如果您认为您的汽车产品有质量问题,想讨回公道和经济损失,这个得先找由销售者,也就是先找经销商要求其承担责任。通过诉讼,如果证明确实是产品本身有质量缺陷,先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再去找生产者,也就是说消费者只能找销售者。说白了,要打质量官司,不能告厂家,而是先告经销商。
用户:“三包”规定那么多条,我看着头痛,王律师,您能给我划出重点吗?
王娜娜:我经常碰到很多消费者愁眉苦脸的给我说:“王律师,我的车过质保期了。”仔细一问之后,我发现根本没有过质保期,咋回事呢?就是没有读懂《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我现在就把重点给你划出来:《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白纸黑字写着: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里有两个“期”,一个是包修期3年60000公里,一个是三包有效期2年50000公里。消费者常说的质保期就是指三包有效期。我们知道消费者在购车时随车物品中有一本三包凭证,里面承诺的三包期通常是3年100000公里,而这个承诺通常不区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那么怎么办?根据《三包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应当明示的规定,默认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均为3年100000公里。
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手里拿的三包凭证中明确写着三包期3年100000公里,自己的车子又没有超过这个年限和里程,在车辆有问题需要更换、退货的时候却被生产厂家和4S店以出了质保2年50000公里为由拒之门外。就连消费者自己都认为这样的拒绝是合法的,其实不然:3年600000公里和2年50000公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最低标准,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你4S店销售汽车你给消费者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最低、最低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三包法》第三条说的很明确,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很多4S店为了和同行竞争,为了突出自己的质量优势通常会打出3年100000公里甚至7年150000公里的承诺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连路边的广告牌上都是。这就是为什么消费者手里的三包凭证中承诺的三包期不区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原因。因为他们知道你不懂,就要让你吃不懂法的亏。
用户:一会儿是“三包期”,一会儿又是“三包有效期”,看着晕,跟玩文字游戏似的,这两条到底有什么区别?
王娜娜:好,我就来说说“三包期”和“三包有效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三包期”是指经营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对汽车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3年或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是指经营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2年或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二者的区别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除了维修用户还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过了“三包有效期”但是还在“三包期”内就只能选择维修。(王娜娜,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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